(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西安荣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荣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荣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45号盛世方洲1906室。法定代表人何俊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路,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八仙街10号。法定代表人项正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筱崖,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西安荣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西安荣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荣海��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荣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红军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张如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