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蒋 杨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杨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705号罪犯蒋杨,男,汉族,1992年7月27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宿中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案经安徽省高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皖刑终字第024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9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在安徽省蜀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李阳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邢应根、邵芳,罪犯蒋杨、证人李季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蒋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蒋杨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徽省蜀山监狱出具的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蒋杨的陈述及证人李季证言证实,罪犯蒋杨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砀山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蒋杨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本院认为,罪犯蒋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现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经蒋杨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蒋杨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