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441号原告:高某,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肖某,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林林人民陪审员  王小飞人民陪审员  王邦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