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麻法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湛江市麻章区建设局与潘爱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麻章区建设局,潘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春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司法所所长。被执行人:潘爱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湛麻法湖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潘爱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潘爱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2014)湛麻法湖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潘爱军在中国工商银行湛江金地支行的存款1630000元。经核算,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24972元,现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建设局申请扣划被执行人潘爱军在银行存款16249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潘爱军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624972元至本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其碧审判员 :程丰峰审判员 : 熊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