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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执民字第3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沈浩卿与马世超、顾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浩卿,马世超,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3044-1号申请执行人沈浩卿。被执行人马世超。被执行人顾文。原告沈浩卿与被告马世超、顾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3094号民事判决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马世超、顾文应共同归还给原告沈浩卿借款人民币9025元。因各被告均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沈浩卿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30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丰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海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