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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征宁与张红伟、王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征宁,张红伟,王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张征宁,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武口区。被告张红伟,男,出生年年月日、民族、职业现住址均不详。被告王丽,女,出生年年月日、民族、职业现住址均不详。原告张征宁诉被告张红伟、王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一致,需核实被告真实身份,原告张征宁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红伟、王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征宁撤回对被告张红伟、王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征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