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征宁与张红伟、王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征宁,张红伟,王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张征宁,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武口区。被告张红伟,男,出生年年月日、民族、职业现住址均不详。被告王丽,女,出生年年月日、民族、职业现住址均不详。原告张征宁诉被告张红伟、王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一致,需核实被告真实身份,原告张征宁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红伟、王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征宁撤回对被告张红伟、王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征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