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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中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关于罗在龙、胡世洋、谢强、杨进、唐海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中法执字第6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罗在龙,男,1994年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梓潼县,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被执行人:胡世洋,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谢强,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住四川省中江县南华镇。被执行人:杨进,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被执行人:唐海金,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住四川省中江县。关于罗在龙、胡世洋、谢强、杨进、唐海金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潮中法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罗在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胡世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执行人谢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执行人杨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执行人唐海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义务人罗在龙、胡世洋、谢强、杨进、唐海金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6日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房管、国土、工商、车管部门及主要的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调查被执行人罗在龙、胡世洋、谢强、杨进、唐海金的财产线索。同时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要求各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财产,但均未获得上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在龙、胡世洋、谢强、杨进、唐海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中法执字第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景   存审 判 员 刘   文   峰代理审判员 林书焕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