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城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秦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城民初字第262号原告李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曲龙江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