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乳城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秦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城民初字第262号原告李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曲龙江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