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抚顺市同利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德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市同利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高德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抚顺市同利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金星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德利,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同利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德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