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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鲅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升诈骗一案的刑事判决书(2015)鲅刑初字第00203号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鲅刑初字第00203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升,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服刑于营口监狱。2015年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26年3月7日止)。2014年7月31日又因涉嫌诈骗罪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解回,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升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巍、代检察员刘晓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7月6日中午,被告人朱升伙同吴某(另案处理)在营口市鲅鱼圈区海东农业银行门口,以宋屯回迁楼E9号楼2单元902室的假临时回迁进户通知单作抵押,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取借款人民币6万元。2、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朱升在第一次抵押的基础之上,又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取借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朱升在案发前共支付被害人李某某利息人民币1.2万元。另查,被告人朱升在羁押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升及同案吴某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第一起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前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升的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27年3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朱升非法所得人民币6.8万元,返还被害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韩素坤审判员  金 梅审判员  尚振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