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安徽奥尔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奥尔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杭州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11号原告:安徽奥尔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被告:杭州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原告安徽奥尔民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银行帐户存款22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公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