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3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号***室。法定代表人:路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天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伟,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瑞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赛瑞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工伤事故导致人身损害,如果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适用工伤保险等相关法律,受劳动法律部门法调整。(二)本案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判决援引(2010)宣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374号判决)为法律依据,申请人不认可374号判决可以作为本案判决的法源。1.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或者审判意见、会议精神等指导性意见中,没有看到在用工单位存在重大过错时,就工伤保险责任外,承担民事补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说明374号判决与现行法律规定是相悖的,生效判决也不能作为特殊法源。2.工伤侵权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不同地区的高级法院均作出过规定、解释,但是仅限于用工主体与侵权主体不同时,适用民事侵权、劳动侵权责任追究,没有本案用工主体、侵权主体一致时赔偿责任承担的特殊规定。3.374号判决对责任认定不严谨、不正确。4.374号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第1条款、第2条款不符合逻辑,是错误的。(三)不认可判决内容。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不认可。本院认为:陈伟在赛瑞斯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其受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6312号民事判决作出认定,赛瑞斯公司对陈伟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其应就陈伟未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于赛瑞斯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赛瑞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杨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