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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与胡庆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胡庆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360-1号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木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洁、林银汝,均系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庆光。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庆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晋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