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5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勇、钟根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勇,钟根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523-2号申请执行人:吴勇,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钟根业,男,汉族,1947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佛南法民一终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被执行人钟根业所有的座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南浦南向村民小组的土地(使用权)壹块【产权证号:南府集建总字第0221966号,南府集建字(89)第21596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执行执行员  张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继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