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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贵华与鄄城县兴民种植专业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华,鄄城县兴民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937号原告王贵华,女,住鄄城县。被告鄄城县兴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崔永进,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华诉被告鄄城县兴民种植专业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贵华未足额交纳诉讼费,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亦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随兴人民陪审员  冯养金人民陪审员  董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春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