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阮绪均、杨福兰与廖鑫、张诗林、张建军、唐自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绪均,杨福兰,唐自磊,廖鑫,张建军,张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阮绪均。申请执行人杨福兰。被执行人唐自磊,曾用名唐磊。被执行人廖鑫。被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张诗林,曾用名张鑫。本院在执行阮绪均、杨福兰与廖鑫、张诗林、张建军、唐自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廖鑫、张诗林、张建军、唐自磊现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阮绪均、杨福兰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待被执行人廖鑫、张诗林、张建军、唐自磊服刑期满或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000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家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