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翼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解银停诉刘温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翼民初字第936号原告:解银停(解艮亭),男,55岁,山西省侯马市人。被告:刘温泉(刘文泉),男,60岁,山西省侯马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银停与被告刘温泉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解银停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银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银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银停负担。审 判 长 马 洪 海审 判 员 陈 瑞 华人民陪审员 李 光 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雪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