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红霞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60号罪犯李红霞,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了(2010)晋市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民事赔偿19394.97元。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李红霞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5.5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红霞的刑期从2009年9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该犯自2013年5月减刑后,于2013年5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4月30日、7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嘉奖一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红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红霞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玉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