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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胡培强与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培强,曹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胡培强。委托代理人康军平。委托代理人倪烜璟。被告曹静。委托代理人张国权,系被告丈夫。原告胡培强诉被告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小国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倪烜璟、被告曹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培强诉称:2013年9月13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故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25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曹静辩称:被告确系从原告处借款25万元,但该25万元是被告用来借给案外人陆某的,现在陆某未还款,被告也无能力返还原告借款,而且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1.50万元利息。经开庭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原告(甲方)作为出借人,被告(乙方)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到本金2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12月13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协议中另备注:该借款13万元划账至被告账户,余款12万元现金交付,被告签名确认。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13万元至被告账户。后,应被告要求,原告将余款12万元交付案外人陆某。另查明: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50万元。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的借款协议及双方的陈述,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的事实。该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还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5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利息诉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一并支持,但应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5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培强借款25万元;二、被告曹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培强利息(以25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再扣除1.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小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仓彬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