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李光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利,李光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1056号原告张胜利,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李光远,男,汉族,1992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利诉被告李光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利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东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