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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李光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利,李光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1056号原告张胜利,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李光远,男,汉族,1992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利诉被告李光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利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东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