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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慧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20号罪犯刘慧,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了(2011)万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慧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以(2011)并刑终字第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刘慧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能够能真诚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2.5分;劳动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保质保量的完成了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慧的刑期从2011年3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该犯自2013年12月减刑后,于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30日、11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刘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慧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