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郭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郭某某。法定代理人郭海军。委托代理人郭得升。委托代理人蒋军梅。被告郭某。法定代表人韩春玲。委托代理人邱丽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郭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中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