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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风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风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9号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微,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康忠海,男,汉族。被告:徐风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慧敏,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徐风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退回原告江西万科益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理费128元。审 判 长  郭起莲人民陪审员  于建国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思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