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法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侯东升与孙庆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东升,孙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408号申请人侯东升,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庆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执行侯东升与被执行人孙庆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绛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庆林的工资已被我院另案冻结,且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绛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梦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