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与被执行人谭俊其、邓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谭俊其,邓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8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原长沙市东风路支行)。负责人彭湘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俊其。被执行人邓朝霞。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行与被执行人谭俊其、邓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2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谭俊其、邓朝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俊其、邓朝霞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志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