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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鄯民一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韩琴与史常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鄯民一初字第559号原告韩某,女,汉族,28岁,住鄯善县七克台镇。被告史某某,男,汉族,31岁,住鄯善县七克台镇。原告韩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自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1年8月24日在鄯善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3月19日生育儿子史某甲,2014年6月30日生育女儿史某乙。婚后被告经常酗酒,只要酗酒就打原告。原告始终忍让,希望有了孩子被告就能改好,原告从怀孕到孩子出生被告不但不改,反而变本加厉地折磨原告。特别是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孩子视而不见,把孩子全推给原告照看。被告只要有时间就外出喝酒,回来就打骂原告,严重影响和孩子身心健康,被告没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中台式电脑归原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去年原告回娘家后就有点不正常,今年回去过了半年,回来以后就要求和被告离婚。孩子还小,只要原告不离婚,被告一定不喝酒了,不打骂原告,不外出,在家好好照顾孩子。若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现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是自由恋爱,而且有感情基础。2011年8月24日在鄯善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3年3月9日生育儿子史某甲,2014年6月30日生育女儿史某乙。原告在家带两个孩子,被告在地里干农活,有时在外打临工,原被告和父母亲一起生活,原告免不了和公婆有些误会。被告经常外出喝酒到很晚才回来,原告给被告说些不愉快的事情,特别是家务事,导致双方开始争吵,甚至打起来。被告把照顾两个孩子的责任全部推给原告,被告不能抽出时间和原告沟通交流,使原告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导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是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已建立,婚后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孩子两岁,一个孩子才10个月。两个孩子需要精心的照顾,被告外出劳动早出晚归,而且经常酗酒,自己都照顾不好,哪里有时间照顾孩子。而且被告多次保证以后不喝酒,不打骂原告,照顾孩子,在庭审中本院已经对被告打骂原告的违法行为予以训诫,原被告夫妻关系可以维持下去的。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及调查费用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