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华韩电子有限公司、韦显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韩电子有限公司,韦显令,徐绮蔚,徐绮莲,谢宏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747号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商业大道东路1号401房,组织机构代码68765647-8。法定代表人:高志策。委托代理人:黄艳萍,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冯小英,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华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工业区龙海路32号自编1号,组织机构代码75345662-7。法定代表人:韦显令。被告:韦显令,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徐绮蔚,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告:徐绮莲,女,1990年6月8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告:谢宏波,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华韩电子有限公司、韦显令、徐绮蔚、徐绮莲、谢宏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广州华韩电子有限公司已经结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荷代理审判员 李紫晖代理审判员 吴 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建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