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男,1938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徐某乙,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徐某甲申请执行徐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杜民一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林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人民陪审员 叶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