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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男,1938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徐某乙,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徐某甲申请执行徐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杜民一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林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人民陪审员  叶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