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杨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382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彭克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彩芳,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杨精华,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杨精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5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杨精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偿还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款78312.1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9元。该款至今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2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明辉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