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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滨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潇丹、吕文品与吕文品、崔凤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潇丹,吕文品,崔凤臣,张春荣,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滨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张潇丹。法定代理人李寿霞。被告吕文品。被告崔凤臣。被告张春荣。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潇丹与被告吕文品、崔凤臣、张春荣、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