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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世奇与大连顺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奇,大连顺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1236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奇,男,1974年1月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顺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组织机构代码:66583753-4法定代表人:王洪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世奇与被执行人大连顺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的(2011)庄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世奇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2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8400元,执行费62713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顺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已查封,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