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邹某某,公司职员,住长春市。被告邢某某,1972年5月8日出生,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邹某某150.00元,余款150.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