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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邹某某,公司职员,住长春市。被告邢某某,1972年5月8日出生,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邹某某150.00元,余款150.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