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法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彭有强申请执行习贵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有强,习贵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法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彭有强,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大专文化,工人,现住昆明市。被执行人:习贵荣,男,1975年1月4日生,彝族,云南省漾鼻县人,中专文化,住漾鼻县。本院在执行彭有强申请执行习贵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习贵荣应付给彭有强赔偿款8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现已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加会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