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商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济南星火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星火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商初字第1674号原告:济南星火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市香港街二期1号楼511铺。法定代表人:王秋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瑞吉,系原告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宝,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庄寨镇张辛庄。法定代表人:陈健,执行董事。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住所地菏泽市丹阳路1077号。委托代理人:马剑,系菏泽建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侯圣文,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星火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星火伟业公司)诉被告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简称中鲁能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简称菏泽建行)案外人撤销之诉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星火伟业公司诉称:2011年3月26日星火伟业公司与中鲁能源公司签订《电站工程安装合同》,星火伟业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中鲁能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欠部分工程款未付。中鲁能源公司于2011年12月1日、2012年5月21日、2013年7月12日与菏泽建行签订了三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分别将星火伟业公司施工的在建工程及所有机器、设备抵押给了菏泽建行,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分别为1290万元、95304560元、20300万元。菏泽建行与中鲁能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曹县人民法院依据菏泽建行的申请,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曹商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鲁能源公司抵押给菏泽建行的上述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菏泽建行在本金1.71亿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中鲁能源公司将星火伟业公司的在建工程在内的全部财产都抵押给了菏泽建行,中鲁能源公司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包括支付星火伟业公司工程款的能力,侵犯了星火伟业公司的优先受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星火伟业公司请求撤销(2013)曹商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菏泽建行与中鲁能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适用特别程序于2013年12月5日依法作出(2013)曹商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星火伟业公司请求撤销该民事裁定,提起第三人撤诉之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和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项“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南星火伟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祁保忠审判员 魏卓森审判员 王景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