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藁民初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413号原告: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区。法定代表人:周立宾,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李臻,总经理。原告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