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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建锋申请执行刘香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锋,刘香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赵建锋,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7日。被执行人:刘香成,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4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旌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香成在本院应领取的执行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