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建锋申请执行刘香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锋,刘香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赵建锋,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7日。被执行人:刘香成,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4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旌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香成在本院应领取的执行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