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815号原告:赵某,女。被告:孟某甲,男。原告赵某诉被告孟某甲离婚纠纷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孟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孟某丙。近年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在外地打工,聚少离多,致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二子每人各抚养一个;3、婚后财产均分。被告孟某甲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婚前相互了解后才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先后生育两个儿子,为了家庭和两个孩子的成长,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孟某甲于1997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孟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孟某丙,现两子均随被告生活。近年来原、被告分别到外地打工,聚少离多,致夫妻感情疏远。原告以此为由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牢,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近年来,因各自外出打工分居,聚少离多,致夫妻感情出现裂隙。若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多沟通,双方都自觉的做自我检讨,在思想上交融的同时,加强相互体贴照顾,和好是可能的。另原告在诉讼期间未向法庭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综上,本院对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孟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孟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广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