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07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凡、於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赵凡,於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749-1号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6418-1。法定代表人李一民,总经理。被告赵凡,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於敏,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凡、於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6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886元,由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张 畅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