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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7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凡、於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赵凡,於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749-1号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6418-1。法定代表人李一民,总经理。被告赵凡,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於敏,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凡、於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6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886元,由原告重庆市良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张 畅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