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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黄石市正银贸易有限公司诉大连金华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正银贸易有限公司,大连金华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黄石市正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639—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460175—7。法定代表人黎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国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金华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931号208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275168—6。法定代表人吴晓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正银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金华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正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正银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正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42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市正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又林审 判 员  刘青青人民陪审员  王景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