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金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运通达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与李志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运通达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李志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金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深圳市运通达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东宾路龙船塘工业厂房3#三层部分。公司机构代码74661085-X。法定代表人:余茂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作明,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林,男,广东省高要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运通达集装箱货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运通达集装箱货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运通达集装箱货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运通达集装箱货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为431.5元,由原告深圳市运通达集装箱货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海球审 判 员 宋志宏人民陪审员 胡杏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劳伟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