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周来新申请汨罗市宏达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来,汨罗市宏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汨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周新来,男,195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古培镇。被执行人汨罗市宏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白水镇(原仪表厂),法定代表人于三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汨民初字第62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周新来与被执行人汨罗市宏达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汨罗市宏达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3)汨民初字第6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下列义务:一、由被告汨罗市宏达木业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周新来4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3500元,执行费用51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汨罗市宏达木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其他财���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汨罗市宏达木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45015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