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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莉莉与毛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莉莉,毛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1824号原告:徐莉莉,女,1985年2月6日生,汉族,合肥市新苗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邮电东村6幢305室,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85********。被告:毛衡,男,1988年12月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徐莉莉诉被告毛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白皎附相关法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