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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庆川申请执行黎成兵、潘传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47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川,男,生于1956年6月1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黎成兵,男,生于1967年1月2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潘传芳,女,生于1969年12月9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4)通川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黎成兵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金南社区旺角城的房屋。本案经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金南社区旺角城的房屋归王庆川所有。现因申请人王庆川向我院提出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通川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黎成兵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金南社区旺角城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也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