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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商初字第3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吕韶玲、吕宁等与青岛易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韶玲,吕宁,青岛易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商初字第30243号原告吕韶玲,女,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吕宁,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青岛易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73号裕源大厦B区9楼。法定代表人林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韶玲、原告吕宁诉被告青岛易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韶玲、原告吕宁撤回对被告青岛易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肖 文代理审判员  马焕君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