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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中行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宋春有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中行初字第451号起诉人宋春有,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玉海园一里8号楼2-202号。2015年5月13日,起诉人宋春有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对其2014年2月26日所提公开“海淀区2014年拆除违法建设任务台账”的申请未作出公开行为为由,以海淀区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公开“海淀区2014年拆除违法建设任务台账”。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鉴于起诉人宋春有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其于2014年2月26日向海淀区政府提出公开“海淀区2014年拆除违法建设任务台账”的申请,海淀区政府于当日收到上述申请后未在海淀区政府(2014)第72号-回《登记回执》中所承诺的2014年3月19日前作出书面答复,故起诉人宋春有基于上述情况所提“责令被告公开海淀区2014年拆除违法建设任务台账”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属表达诉讼请求不正确。同时,鉴于起诉人宋春有在本院指导和释明后所指定的期限内未作补正,坚持起诉,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以及《适用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宋春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小虎审判员  王 翔审判员  马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宗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