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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事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孙国忠、舟山市嵊泗嵊兴海运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嵊泗嵊兴海运有限公司、浙XX顺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忠,舟山市嵊泗嵊兴海运有限公司,浙XX顺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事初字第6号原告:孙国忠,船员。委托代理人:孙沪。被告:舟山市嵊泗嵊兴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益江。被告:浙XX顺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曦东。委托代理人:林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忠与被告舟山市嵊泗嵊兴海运有限公司、浙XX顺海运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孙国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钦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