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舟事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孙国忠、舟山市嵊泗嵊兴海运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嵊泗嵊兴海运有限公司、浙XX顺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忠,舟山市嵊泗嵊兴海运有限公司,浙XX顺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事初字第6号原告:孙国忠,船员。委托代理人:孙沪。被告:舟山市嵊泗嵊兴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益江。被告:浙XX顺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曦东。委托代理人:林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忠与被告舟山市嵊泗嵊兴海运有限公司、浙XX顺海运有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孙国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钦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