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380-1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华。委托代理人:王建坤,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新店村,组织机构代码78650741-9。法定代表人:李朝南,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开宝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组织机构代码69738660-0。法定代表人:钱开宝,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犇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组织机构代码69895745-2。法定代表人:李朝琼,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朝南。被执行人:娄汝英。被执行人:李朝琼。被执行人:史长妹。被执行人:钱开宝。被执行人:娄汝凤。申请执行人杨立华与被执行人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开宝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合肥犇焱商贸有限公司、李朝南、娄汝英、李朝琼、史长妹、钱开宝、娄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开宝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合肥犇焱商贸有限公司、李朝南、娄汝英、李朝琼、史长妹、钱开宝、娄汝凤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开宝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合肥犇焱商贸有限公司、李朝南、娄汝英、李朝琼、史长妹、钱开宝、娄汝凤银行存款共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