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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兰英与陈胜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英,陈胜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李兰英,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国桢,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胜利,男,194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良,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宝香,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兰英诉被告陈胜利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陈胜利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原告李兰英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号楼10层1××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30120××××)房产,并由担保人张性彪向本院缴纳1500000元保证金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陈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原告李兰英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145号6号楼10层1××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30120××××)一处。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胜利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琼审 判 员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