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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3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振强犯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振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628号罪犯刘振强,男,汉族,1959年1月9日生,初中文化,天津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蚌铁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振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刘振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振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振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同时毒品犯罪未执行财产刑酌情扣减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振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