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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立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珲春市哈达门乡金矿社区老龙口村38户村民与珲春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哈达门乡金矿社区老龙口村38户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中立行初字第5号起诉人珲春市哈达门乡金矿社区老龙口村38户村民(自称)。诉讼代表人于乃品,现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赵明浩,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收到起诉人珲春市哈达门乡金矿社区老龙口村38户村民诉珲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其主要内容为2005年3月17日珲春市国土局受珲春市人民政府委托,向老龙口村传达《征用土地通知》,根据国家发改委(2004)1219文件吉林省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拟征用哈达门乡老龙口村土地814.8亩,其中旱田709.06亩、住宅用地87.70亩、公路用地7.79亩、荒地10.23亩。6月28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听证告知书》,其土地征收款总额为10911507.92元。现在所征土地被水库淹没多年,但珲春市政府迟迟不发放土地征收款,违反了《物权法》。故诉至法院,要求政府履行法定义务,支付土地征收款10911507.92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审查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吉民一终字第61号及(2009)吉民一终字第25号民事裁定,即珲春市马滴达乡二道沟村【现称:珲春市哈达门乡金矿社区老龙口村(组)】诉珲春市人民政府(珲春市国土资源局)征用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中,以不能证明二道沟村(老龙口村)依法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均维持了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现于乃品为诉讼代表的38户以老龙口村村民的名义起诉要求支付土地征收款,但其户口为珲春市马滴达金矿中委一组,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38户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起诉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珲春市哈达门乡金矿社区老龙口村38户村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期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莲姬审判员  王振波审判员  刘欣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朴玲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